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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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第4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 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三)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四、实施条件 1. 申请项目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2. 申请涉路施工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的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1、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玉林分中心管辖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连接线。 六、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七、办结时间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3886070(高速分中心窗口)、0775-3113007(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玉林分中心路政管理科) 监督电话:0775-3113066(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玉林分中心人事科·党办) 0775-2688911(玉林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监督管理办公室)
文章分类: 其他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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