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指南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第4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 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三)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四、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玉林分中心管辖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连接线。 六、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七、办结时间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3886070(高速分中心窗口)、0775-3113007(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玉林分中心路政管理科) 监督电话:0775-3113066(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玉林分中心人事科·党办) 0775-2688911(玉林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监督管理办公室)
文章分类: 其他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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