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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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规定标准的超限运输许可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第4次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四、实施条件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服务对象和范围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玉林分中心管辖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连接线。 申请材料目录
1.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3886070(高速分中心窗口)、0775-3113007(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玉林分中心路政管理科) 监督电话:0775-3113066(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玉林分中心人事科·党办) 0775-2688911(玉林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监督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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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 大件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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