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用公路改线审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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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第4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是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 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三)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四、实施条件 1. 申请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 申请项目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3. 申请涉路施工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的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玉林分中心管辖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连接线。 六、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七、办结时间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3886070(高速分中心窗口)、0775-3113007(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玉林分中心路政管理科) 监督电话:0775-3113066(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玉林分中心人事科·党办) 0775-2688911(玉林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监督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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